根據新的土地管理法,地方政府不能強迫農民征收。
發(fā)布時間:2022-06-05 16:16:31  | 人氣:  | 來源: 柏竣建筑

前年8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的土地管理法將重點關注“三塊地”農村土地征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吸收了試點改革的經驗,一些做法已升級為法律

農村土地改革涉及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和國計民生。新《土地管理法》做出了一些創(chuàng)新性規(guī)定:首次明確界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第一次,征地補償?shù)幕驹瓌t是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活得到保障;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原審批后公告改為審批前公告;地方政府不能強迫農民退出宅基地……

這些“第一”有針對性地明確了現(xiàn)行土地制度中一些模糊的概念,有效地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權益。例如,《憲法》規(guī)定,國家可以為公共利益征用或征用土地并給予補償,但沒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此外,集體建設用地無法直接進入市場,使得征地成為各種建設用地的唯一使用渠道,導致征地規(guī)模不斷擴大。新《土地管理法》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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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第一”,明確了哪些公共利益可以利用國家的征收權,為被征地農民依法構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例如,過去,土地補償按征地的原始用途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按年產值的倍數(shù)確定。補償標準低,補償機制不健全。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將2004年國務院28號文件提出的“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期生計得到保障”的補償原則納入法律規(guī)定,并用區(qū)域綜合地價代替原有的年產值倍數(shù)法。在原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對農村村民住房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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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第一”不僅給了農民利益,而且落實了他們的許多權利,讓他們“安心”。例如,新《土地管理法》將原征地審批后公告改為征地審批前公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大多數(shù)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進一步落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全過程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考慮到農民市民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新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入駐城市的農村村民可以自愿退出宅基地并獲得補償。如果農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就不能強迫他們退出宅基地。必須在自愿補償?shù)幕A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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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訂的最大創(chuàng)新和亮點是改變了農村土地必須被征用為國有土地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為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開辟了道路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體和利益非常復雜,影響到整個主體。必須謹慎、穩(wěn)步地進行。

新《土地管理法》的這些“第一”和多項創(chuàng)新,審慎、有針對性地保護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傳達了民生的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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